:在聖經中,論及神的主權是絕對的:祂掌管控制一切,包括人的意志抉擇。若是如此,人的自由意志有何地位?人豈非成了傀儡?
:對,聖經中論及神的管治(providence) 包括一切,小如麻雀的供應、頭髮的數目,大如國土的疆界、耶穌的死、宇宙萬物的運作,還有人的一切活動,都在神的掌控之中(參太6:26-30; 10:29-30; 徒17:26; 徒2:23-24; 詩139:13-16 等);並且,神叫萬事互相效力,使屬神的人得益處(羅8:28),而一切事物,最終也會達成神在宇宙中的的旨意 (弗1:10-11)。
至於人的自由意志,在神主權中的管治,有何地位?我們要先分辨自由意志的三個不同定義:1. 道德的自由;2.自由個體;3.絕對的自由。
首先,人的道德自由(moral freedom),在亞當犯罪後經已失去(羅6:15-16),但藉耶穌基督可重獲(約8:36)及重建;到主再來後,這行善的道德自由將得以完全。
其次,人是自由的個體(free agency),這是聖經所肯定的。人有自由抉擇的本能,也須為他所作的決定負責任,而這些意志的決定真是他自己的決定,並非神代他作決定。因此,人不是傀儡,人犯罪後是會被神定罪的。聖經中記載了許多神的命令,就假設了人是一個自由個體。
最後,有些人主張人有「絕對的自由意志」(absolute freedom),就是認為人的自由意志,不單不受神旨意的掌管,不受自己「品格」和意欲之影響、也不受他人的左右,是絕對獨立自主的。這樣的「自由意志」其實並不存在,因為人生存在世,必然受到自然因素(如:遺傳因子、家庭背景、個人經驗、社會群體等),和他的品格影響﹔當然,背後還有上主的美意和主權。因此,人沒有絕對的自由意志。堅持自己有這樣的自由,只是反映人的無知。
總的來說,我們要同時肯定人是自由的個體,和神是有絕對的主權,二者並沒有衝突。不但如此,人有自由作決定,但他的決定和行為,其實至終成就神的旨意(腓2:12-13)。至於兩者之邏輯關係,則是超乎人的理性(supra-rational)的,我們無法完全了解,衹能在主面前謙卑俯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