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約、新約的連貫性與一致性

院長熊潤榮博士

舉凡「約」(covenant)都有條款。舊約(西奈之約)的條款是先記載在出埃及記,後更詳細的記載在申命記,例如十誡是出現在出埃及記第十九章和申命記第五章。可是,新約的條款有哪些?耶穌在最後晚餐與使徒們立新約的時候,沒有提及約的條款;有人認為新約祇是赦罪而已。這是過於簡單的理解。

不少人把舊約、新約放在對立的位置,認為新約取代(supersede)舊約:舊約是律法,是靠行為得救;新約是恩典,是因信稱義,故此信徒不需要遵守舊約的律法,這也是錯誤的理解。其實,舊約是新約的基礎,新約是舊約的延伸。舊、新兩約是連貫和一致的。

舊約、新約的連貫性

當耶穌與十二使徒立新約的時候,耶穌沒有提及條款,使徒也沒有問,因為他們都在猶太教中成長,他們的文化和思想都是以舊約為基礎,故此很多事情都是不言而喻。其實,最後晚餐是逾越節的晚餐,而逾越節是舊約的記號, 標誌著出埃及的開始,以色列是屬於神的 (出12-13章)。同樣的,耶穌作為逾越節的羊羔,要帶領我們離開罪的權勢,成為神立約的群體。再者,耶穌說他是與使徒立「新」約,他是在應驗耶利米書第三十一章新約的預言。那章的31-34節提及的律法,就是舊約的條款。不過新約是更美:律法是寫在人的心上。由此可見,新約與舊約是連貫的。

事實上,律法不是人蒙神悅納的基礎,乃是維持因出埃及的救贖而帶來的關係(出20:1-2)。拯救之後才是命令,恩典以後才有律法。律法的源頭是神的慈愛(申4:37),律法是神給人回應神慈愛的途徑,人必須用愛心來遵守律法(申30:6、16、20)。
律法可以分為三類:誡命、律例和宗教性的典章。新約作者說舊約「漸歸無有」(來8:13),是指宗教性的禮儀典章, 這些規條因為基督的十字架而變為無用,但律法還有誡命和律例二部份,它們仍然是有效的。正如耶穌說:律法的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(太5:17-20)。

舊約、新約的一致性

從舊、新約延伸出舊、新約聖經,它們是息息相關的。有人說新約聖經是因信稱義的時代,舊約聖經是因行為得救的時代,這是對新舊約錯誤的認識。舊約時代的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(創15:6);舊約先知說,義人是因信得生(哈2:4)。新約時代的保羅是引用這些舊約聖經來辯證「因信稱義」的道理 (羅4:3,加3:11)。故此,新約聖經與舊約聖經的信息是一致的。

當保羅說信徒不在律法以下(加5:18),他是指我們考慮的範圍不能單停留於律法的條文,因為條文會引出律法主義。我們乃從愛心出發,完成基督的律法(加6:2),這種義是沒有律法禁止的(加5:23)。其實,這正是舊約律法的精粹,因為律法也是要以愛來遵守的。

總結

福音派的信徒需要維持舊約、新約的連貫性,以此為基礎,才能維持舊約聖經與新約聖經的一致性,整全的瞭解基督教的信仰,領受神豐盛的救恩,在這世代站立得穩。